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原告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雅各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文鑫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明一 律師被告 林家澤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區○○○○○路岡山交流道特定區,而上開特定區細部計畫業已變更,為確認是否得移轉私法人所有,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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