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雪鑾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雪鑾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相對人蔡雪鑾已於民國101年7月25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於查明相對人之繼承人,自得另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向本院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