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吳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學剛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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