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580號
原告 李尚協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被告竹苑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修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參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之陸仟捌佰參拾元,尚應繳納壹拾參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樓與地下室之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14,400,000元【計算式:租期第2至5年之每月租金120,000元×12月÷10%=14,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