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黃健翔 被告 趙池素玲
趙若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池素玲、趙若妤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正本,及同段1053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趙池素玲、趙若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