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7號聲請人 李玉華 非訟代理人 杜頌堂 相對人 高元宏 非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萬8,000元,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茲扣除聲請人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後,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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