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黃天建 被告新北市三重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榮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
0號強制執行程序,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民執金第14768號債權憑證,對被繼承人 黃游美霞 遺產以外之原告所有財產為強制執行,此2項聲明訴訟利益同一,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即上開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837,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