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士海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執聲付甲93),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士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士海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6年
8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