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李新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林玉梅楊志偉楊麗珍楊志堅楊嘉元楊嘉威楊嘉賢楊培妮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應改分配予原告受償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052,299元(計算式:140,411+110,888+801,000=1,052,299),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52,2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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