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96號原告馮 沈美花 被告 王春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劉得為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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