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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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耀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彭耀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
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認無繼續戒治必要而釋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88、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上開案件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①白色粉末1包,毛重0.24公克,淨重0.03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剩餘量0.028公克②白色粉末1包,毛重0.74公克,淨重0.49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公克,剩餘量0.491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993卷127、131、133、163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①白色透明結1包(內含2小包),毛重1.96公克,淨重1.59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公克,剩餘量1.954公克②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35公克,淨重0.11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剩餘量0.11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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