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五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第1、2、4、5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而其所犯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7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88年10月2日起至89年1│88年10月下旬某日起至89│88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88│88年2月14日│88年2月14日│││月11日止│年1月初某日止│年2月14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88年度毒偵字第528號│88年度毒偵字第528號│88年度偵字第1190號│88年度偵字第1190號│88年度偵字第119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實審├───┼───────────┼───────────┼───────────┼───────────┼───────────┤││案號│89年度訴緝字第15號│89年度訴緝字第15號│89年度上訴字第128號│89年度上訴字第128號│89年度上訴字第128號││├───┼───────────┼───────────┼───────────┼───────────┼───────────┤││日期│89年11月27日│89年11月27日│89年5月17日│89年5月17日│89年5月17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最高法院││期├───┼───────────┼───────────┼───────────┼───────────┼───────────┤││案號│89年度訴緝字第15號│89年度訴緝字第15號│91年度臺上字第6405號│91年度臺上字第6405號│91年度臺上字第6405號││├───┼───────────┼───────────┼───────────┼───────────┼───────────┤││日期│89年12月22日│89年12月22日│91年11月14日│91年11月14日│91年11月14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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