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026號債權人 洪王雪雲 債務人林泰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02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提示日)││├──┼───────┼─────────┼───────┼──────┤│001│104年2月10日│368,333元│104年8月21日│AYP0000000│├──┼───────┼─────────┼───────┼──────┤│002│104年4月10日│368,333元│104年8月21日│AYP0000000│├──┼───────┼─────────┼───────┼──────┤│003│104年6月10日│368,333元│104年8月21日│AYP0000000│├──┼───────┼─────────┼───────┼──────┤│004│104年8月10日│368,333元│104年8月21日│AYP0000000│├──┼───────┼─────────┼───────┼──────┤│005│104年10月10日│368,333元│104年10月12日│AYP0000000│├──┼───────┼─────────┼───────┼──────┤│006│103年12月16日│600,000元│104年8月21日│AC0000000│├──┼───────┼─────────┼───────┼──────┤│007│104年2月10日│300,000元│104年8月21日│AC0000000│├──┼───────┼─────────┼───────┼──────┤│008│104年3月10日│500,000元│104年8月21日│AC0000000│├──┼───────┼─────────┼───────┼──────┤│009│104年3月16日│1,000,000元│104年8月21日│AC0000000│├──┼───────┼─────────┼───────┼──────┤│010│104年4月10日│550,000元│104年8月21日│AC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