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培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