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寶華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803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康寶華與 黃艷玉 為鄰居,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凌晨2時30分許,被告因不滿黃艷玉住處發生噪音,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黃艷玉之住處外,持石頭丟擲黃艷玉前開住處大門玻璃,致使玻璃破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黃艷玉。經黃艷玉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黃艷玉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簽名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