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944號聲請人 谷崧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煥青 非訟代理人 羅嘉希 律師非訟代理人 吳敬恒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素麗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付款提示日。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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