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子誼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到期利息新臺幣13,986元之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利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子誼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到期利息新臺幣13,986元之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利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