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乙○○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569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