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附錄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