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謂:被告乙○○向他人購入未經告訴人即著作權人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龍公司)同意而加以重製之「美麗人生」影帶音光碟片一套八片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將上開影音光碟片出租予不特定之消費者圖利,以明知為侵害告訴人昇龍公司著作權之影音光碟片而散佈之方式侵害昇龍公司之上開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案經告訴人昇龍公司提出告訴,因認為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昇龍公司告訴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該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昇龍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該撤回狀附卷可稽,並經告訴人代理人甲○○於本院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審理時陳稱在卷,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