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聲請人 趙美伶 上列聲請人因 趙泗天 與新北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抗告事件,趙泗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聲請人為趙泗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趙泗天於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程序中死亡,有戶籍謄本可稽,茲據聲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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