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告 鍾晏煒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被告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佑昇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吳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史萱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