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90號聲請人 黃鴻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7月2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年7月2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2日屆滿,茲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9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嘉添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B00000八~八四│普通股│16│160│10股/││01││-NB0000二三││││張│├─┼───────────────┼──────────────┼───┼───┼────┼───┤│00│嘉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B0000三三~八九│普通股│8│80│10股/││02││-NB0000四0││││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