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上訴人 張火山
張書聲 張戴玉珍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音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祺祥 等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
3號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401,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