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10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樓丁○○
之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經查,被告丁○○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1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丙○○、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北國際商銀)於民國95年11月13日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商銀為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依法由存續之建華銀行概括承受,建華銀行同時更名為原告現名,合先敘明。被告丙○○於94年1月22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貸契約,約定由被告丙○○向原告借款㈠、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㈡、1,000,000元㈢、1,000,000元,合計共4,000,000元,借款期間自㈠、94年1月27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㈡、94年1月27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㈢、94年1月27日起至109年1月27日止,㈠、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分240期,自第1期至第36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37期起平均攤還本息㈡、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分240期,自第1期至第24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25期起平均攤還本息㈢、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分180期,自第1期起,本息平均攤還,皆約定每月27日繳付,利息之約定依各借據所載,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丁○○所保證之債務,如被告丙○○未依約履行,被告丁○○當即負責,立即如數付清並同意原告無庸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被告丁○○求償。詎被告丙○○僅依約繳款至95年8月27日止即未依約清償,依借據第3條、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經原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士林地院)聲請拍賣被告丙○○之抵押物,業經士林地院96年度執實字第2768號拍定並取得分配金額3,000,555元(含執行費)經沖銷後,尚有本金1,176,12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丙○○、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帳務資料、執行處通知、分配表、債務明細、歷史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既均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請求明細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及利率│├──┼─────┼──────┼───┼────────────────┤││255,519│自96.12.21起│年息│自96.12.21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1││至清償日止│3.48%│率20%計算。│├──┼─────┼──────┼───┼────────────────┤││920,606│自96.12.21起│年息│自96.12.21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2││至清償日止│4.68%│率20%計算。│└──┴─────┴──────┴───┴────────────────┘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合計│12,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