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NDLERTHOMASLUKE (英國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7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CHANDLERTHOMASLUKE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條文已於108年5月29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將原先之法定刑「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新舊法
結果,行為後之法律並未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規定
予以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
277條第1項、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