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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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勞小字第7號原告 葉鈺嬌
羅珉 陳妍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龍偉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二「應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別在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上開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或提書狀為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邱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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