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27號原告 黃愉恩 被告 魏王碧霞 訴訟代理人 魏銘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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