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秋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5日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消債法庭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件:
1.債務人於109年9月至109年12月、111年7月至111年8月之薪資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