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085號聲請人 張方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欣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張方瑜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惟「提示日」不明,故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代之。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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