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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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78號聲請人 李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范淑萍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范淑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足資認定之債權證明文件,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已催告范淑萍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依據、未清償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復未更正為正確聲明及不動產附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聲請人雖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足資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債務人范淑萍之債權證明文件(如經本件抵押權擔保債務人范淑萍簽章之本票、借據等。註: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二紙發票人均非本件抵押權擔保債務人范淑萍),補正資料不完整,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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