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58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八郎 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再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八郎已於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前之民國109年12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聲請變換提存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