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勤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哲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偉州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給付金錢及提繳退休金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188萬9,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關於非財產權部分(即命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66元(29,566元+4,500元=3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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