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耀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芳青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耀霆
法官鄭靜筠法官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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