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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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6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逸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