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03號聲請人即被告 卓瑋昕 (原名 卓慧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瑋昕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瑋昕已坦承全部犯行,願意承擔國家之刑罰責任,絕無逃亡之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有逃亡之虞,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著有明文。而所謂羈押之必要與否,自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戶籍法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罪嫌重大,且前經二次通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5月26日裁定羈押在案。今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陳報通訊地址及連絡電話,本院認羈押被告之事由雖仍存在,然若命被告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應即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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