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等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經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9年3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5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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