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宜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9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宜甫於民國111年9月6日20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美德醫療大樓9樓護理站前,因認告訴人 林桂香 辱罵其「白癡」、「智障」,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致告訴人受有右後頭部挫傷、左手小拇指撕裂傷及輕度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2年2月3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足稽(本院卷第29至3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廖慧娟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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