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66號
原告 張心如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66號
原告 張心如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