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44號聲請人 沈瑞騰 即台北市身心靈成長教育協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定有明文。其次,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並未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台北市身心靈成長教育協會之章程、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請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及清算人於就任後,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依前開規定,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要件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7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清算人於就任後,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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