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 曾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宜心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