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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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95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
債 務 人 羅至 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79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法務部○○○○○○○○○○○有上開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臺中市○○區○○路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中市南屯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民 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