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5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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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5458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胡延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債務人之戶籍地係在雲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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