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告 簡秀 如被告唯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溫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