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7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鑫歐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丁○○人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2時38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