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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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南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南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南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5、7、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所示6、8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2年8月28日之數罪併罰聲請狀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02.24│102.02.22│102.02.21│├─┬────┼───────────┼───────────┼───────────┤│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433號(臺│102年度簡字第995號(臺│102年度簡字第995號(臺││決│(偵查《│南地檢102年度速偵字第│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自訴》機│171號)│605、615、657號)│605、615、657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2.04.15│102.06.03│102.06.03│├─┴────┼───────────┴───────────┴───────────┤│備註│編號1至6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0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2.02.06│102.02.25│101.05.11│├─┬────┼───────────┼───────────┼───────────┤│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995號(臺│102年度易字第343號(臺│101年度易字第1318號(││決│(偵查《│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自訴》機│605、615、657號)│2548號)│14382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2.06.03│102.05.27│102.04.29│├─┴────┼───────────┴───────────┴───────────┤│備註│編號1-6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1.09.05│102.01.09│102.01.10│├─┬────┼───────────┼───────────┼───────────┤│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834號(臺│102年度易字第419號(臺│102年度易字第419號(臺││決│(偵查《│南地檢102年度調偵字第│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自訴》機│657號)│2776號)│2776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2.05.27│102.07.22│102.07.22│├─┴────┼───────────┴───────────┴───────────┤│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