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劉秀琴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1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新南坪││110││140.89│全部│劉秀琴│└──┴───┴────┴────┴────┴────────┴─┴─────────┴──────┴──────┘┌────────────────────────────────────────────────────────────────┐│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1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5│富頂路一段702│新南坪段110地│住家用、磚造、│一層:67.22、合││全部│劉秀琴│││││巷17號│號│1層│計:6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