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46號原告 曾振華
曾淑卿 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 曾光雄 被告 曾永藩 訴訟代理人 曾敏雄
曾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觀音菩薩像等物,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里○鄰○○街○○巷○○號,有該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25頁),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參酌被告102年1月21日之聲請,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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