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60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正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 張正婕 」,均更正為「張正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按被告姓名正確應為「張正媫」,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然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將被告姓名誤載為「張正婕」,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本院依法裁定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