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6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徐慧萍 債務人 朱健成
黃郁玟
一、債務人朱健成、黃郁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朱健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6,454元11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5%11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